【以案释法案例展播】无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制假、售假商品及商标标识获刑责
2023-11-26 08:51:21 行业新闻

  杨华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从陶军处购买部分假冒“东成”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外包装纸箱,从包明处购买标有假冒“东成”字样的大塑料包装盒,并从他人处购买部分假冒“牧田”、“makita”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电动工具零配件。在其租用的厂房内组装假冒的“东成”等各类型号电动工具。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杨华陆续将组装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动工具销售给周卫、刘礼、张勇等人,非法经营额达797463元。2018年3月14日,杨华于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又查获假冒“牧田”牌的0810电镐300台,价值人民币51000元。

  包明、张素二人,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于2017年5月经与杨华合谋后,从外地购进假冒“东成”标识的模板,并于2017年8月起生产假冒“东成”牌DCJZ10-10B充电型起子电钻、相配套的带有“东成”标识的小塑料包装盒及与“东成”牌26、28电锤相配套的带有“东成”标识的大塑料包装盒。至2018年3月期间,二人生产并出售给杨华电钻194台,非法经营额达35070元。2018年3月14日,二人于自家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又查获电钻220台,价值39600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陶军委托秦彬生产带有“东成”注册商标标识的角磨机、切割机、手电钻等型号电动工具的外包装盒78070件,非法经营额160108元,后加价销售给杨华等人。2018年3月15日,二人被启东公安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经启东公安侦办后,移送启东市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后公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华单独或者伙同包明、张素,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被告人杨华涉案情节很严重,被告人包明、张素涉案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军、秦彬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 [2018]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华、包明、张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陶军、秦彬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18年10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华及其辩护人徐康、被告人包明、张素、陶军、秦彬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12月12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包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张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陶军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秦彬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查获的涉案电动工具及包装盒、机壳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分别销毁或上缴国库。

  后被告人杨华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2018)苏0681刑初494 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苏06刑终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注册商标对公司而言,属于重要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消费的人权益保护亦具有重大关联。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类制假、售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严重扰乱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带动劣币驱逐良币投机风气,恶化商业投资环境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众多购买的人合法权益。对于商标侵权,受害方固然能够最终靠相应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但刑罚作为打击商标侵权的终极武器绝对不可或缺。刑事责任的存在对于萌发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商标标识的群体而言,无疑似头顶悬挂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当前,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系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释依据。

  广大市场主体,对于独有的,符合注册条件,并有一定商业经济价值的商标,应积极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防止他人抢注,积极维护自身商标权益。同时,对于已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应当注重品牌意识,维护品牌价值和形象,热情参加打击商标侵权与犯罪,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和商标许可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指出的是,广大个体工商户,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加之利益驱动,时常会卷入商标侵权甚至犯罪的深渊。其应当牢固树立商标意识,尊重注册方知识产权,自觉规避法律风险。

  本案被告人杨华罔顾刑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利令智昏,大肆侵害启东当地有名的公司注册的“东成”电动工具商标及别的企业的商标,一方面对受害企业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也侵害了诸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无论是从主观恶性,还是犯罪动机、事实、情节等角度,均应被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包明、张素二人与杨华合谋盈利,制假、售假他人注册商标电动工具产品,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亦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军、秦彬明知杨华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电动工具,而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带有“东成”注册商标标识的角磨机、切割机、手电钻等型号电动工具的外包装盒出售给杨华等人,经营数额较大,应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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