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3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3-12-28 18:45:28 产品知识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博深股份于2020年8月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式完成对汶上海纬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海纬机车”、“标的公司”)86.53%股权的收购,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海纬机车100%股权,本次收购方案设定了业绩承诺机制,业绩承诺期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

  按照业绩承诺约定的口径,海纬机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6,095.52万元、5,357.33万元、3,320.40万元、3,133.43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17,906.68万元,低于截至2022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28,070.00万元,累积完成率为63.79%,未完成股权收购协议中累计承诺净利润。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期间的四个会计年度全部结束时,如海纬机车截至2022年度末累计实际盈利数小于截至2022年度末累计承诺盈利数,业绩承诺方应按照相关约定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汶上海纬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调整的议案》,2023年8月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上事项,将业绩承诺方2022年度的业绩承诺指标顺延至2023年履行,即 2022年度不作为业绩考核年度,将2022年度的业绩承诺指标顺延至2023年度,四年累计承诺利润总数不变,仍为28,070万元。变更后的业绩承诺方案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710万元、6,540万元、7,400万元和8,420万元。

  在业绩承诺期总承诺金额不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前提下,将2022年度业绩承诺顺延至2023年履行,减少非正常因素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有利于本次股权交易的公正公平,更有助于激励海纬机车的经营管理团队稳定预期、坚定信心,使海纬机车业务能够持续健康发展,进而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根本权益和长期利益。

  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披露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汶上海纬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和8月2日披露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公司持有科创板上市公司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粉材”)4,792,500股,占总股本的4.62%,股票于2022年3月17日解禁流通。公司自2012年开始,累计投资有研粉材3,283.55万元,累计获得股利分红 613.75万元。有研粉材上市后,公司持有其479.25万股股份,占其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4.62%。公司对有研粉材的投资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列报,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自有研粉材股票解禁后,公司依据《投资决策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累计减持有研粉材4,612,412股。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持有有研粉材股票已全部减持完毕。

  3.公司涉及到的美国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金刚石锯片及部件反倾销事项的情况

  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09年11月12日及2010年7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临时报告,披露了美国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金刚石锯片及部件反倾销调查案件(以下简称“反倾销案件”)的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2010年7月6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圣戈班公司(SAINTGOBAINABRASIVES,INC.)和韩国二和公司(EHWADIAMONDINDUSTRIALCO.,LTD.)针对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关于反倾销案件裁决结果的上诉做出了裁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一致,支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中韩两国金刚石工具企业对美国的出口给美国金刚石锯片制造行业造成了损害威胁的结论。至此,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该反倾销案件实质性损害威胁裁决结果的诉讼程序结束,2010年1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多家中国金刚石锯片对美出口企业被包括在本次年度行政复审中。

  2011年12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的初裁结果,博深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产品获得8.5%的分别税率。

  2011年12月3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公司作为分别税率企业参加了本次复审的应诉。

  2012年12月1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初裁结果(复审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公司获得了35.09%的分别税率。终裁结果公布前,美国海关仍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以35.51%的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

  2013年2月11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复审期: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公司最终获得了9.55%的分别税率;自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日起(2013年2月11日),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9.55%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同时规定,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公司获得的9.55%的终裁税率仅适用于该复审期间(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待最终终裁税率公布后适用于相应的复审期间。

  根据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依照9.55%的分别税率重新计算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的进口关税,按照35.09%的分别税率重新计算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的进口关税,按照反倾销律师提供的可能承担的关税结果重新计算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进口关税,对期初另外的应收款、存货和主营业务成本、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进行了追溯调整。

  2013年2月13日,美国商务部选取了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应诉企业,公司被选为强制应诉企业。按照所聘律师测算结果,公司承担最高不超过10%的税率。公司依照这一税率计算当期应当计入成本的关税并编制当期财务报表。

  2013年6月17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二次年度(复审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获得了8.10%的分别税率。自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3年6月17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锯片及部件按照8.1%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到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

  2013年7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又发布了重要的公告,修改了反倾销案件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根据修改后的最终裁决结果,公司在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期的倾销幅度为零。因此,公司在该复审期间适用的税率为零。自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修订之日(2013年7月19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不再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

  2013年12月2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三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3.99%的分别税率,待第三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公司美国子公司将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2013年7月19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适用税率为零),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不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仍在走法律程序,尚未清算海关保证金。

  2014年6月19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三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4.65%的分别税率。自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4年6月19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4.65%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复审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2014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四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11.21%的初裁税率,待第四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美国子公司将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2014年6月19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仍按照4.65%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四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

  2015年6月8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四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1.51%的单独税率。自第四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5年6月8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1.51%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五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

  2015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五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12.20%的初裁平均税率。待第五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美国子公司将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2015年6月8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四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仍按照1.51%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五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

  2016年6月1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29.76%的平均税率。自第五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6年6月14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29.76%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六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公司已申请暂停按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税率清算海关保证金,2017年2月4日公司收到美国海关关于暂停按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税率清算海关保证金的通知。

  2019年3月10日,接到美国商务部对第五轮复审的最终结果是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分别税率企业的税率调整为39.66%。在涉案期间公司清关进口的涉案产品金额为246.43万美元,缴纳保证金6.2万美元。

  2016年12月5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六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6.20%的初裁平均税率。

  2017年6月12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了反倾销案件第六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获得了6.19%的税率。美国子公司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从本次终裁结果发布之日(2017年6月12日)起将按照终裁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2019年3月,美国法院将美国商务部第六次终裁结果发回商务部重审,美国商务部进行了重审程序,相关重审结果在美国法院进行进一步辩论。

  2019年12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接受了美国商务部发回重审的裁决,公司税率从6.19%更改为82.05%;2020年2月,公司将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

  2021年1月27日,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公布了关于本公司上诉国际法院判决结果的第六轮反倾销复审的裁决意见,将案件发回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重审。

  2021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落实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对第六次行政复审的裁决,重新计算了博深的税率,将税率从82.05%降至29.31%。博深针对美国商务部在重新计算税率中存在的错误提交了法律抗辩。美国商务部部分接受了博深提出的抗辩意见,2021年7月13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修改后的发回重审裁决结果,将博深的税率逐步降低至15.91%。2021年10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接受了美国商务部发回重审结果。

  2017年1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七次年度行政复审,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公司作为非强制应诉企业参加了本次复审的应诉。

  2018年4月2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了反倾销案件第七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获得了82.05%的税率。美国子公司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从本次终裁结果发布之日(2018年4月20日)起将按照终裁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在针对本次行政复审裁决的法院程序结束前,美国海关不会对复审期内(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美国公司进口清关的涉案产品做清算。

  2020年3月10日,美国商务部将第七次行政复审发回重审裁决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公司的分别税率从82.05%调整为41.025%。2020年4月10日,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交了针对美国商务部发回重审裁决的评论意见。

  2022年1月,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裁决接受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结果。公司认为,惩罚性税率不应参与分别税率计算,公司已上诉至美国联邦法院。

  2017年1月1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八次年度行政复审,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公司被包含在本次复审中。由于美国起诉方后期撤销了对公司的复审申请,2018年4月25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对公司终止了本次复审。

  由于美国起诉方撤销了对公司第八次行政复审的申请,公司需要以在第八次行政复审期间(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实际缴纳的关税保证金税率结算反倾销关税,未来从中国对美国出口涉案产品将按照第七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税率缴纳进口反倾销税保证金。公司美国子公司在涉案期间进口清关产品金额约30万美元,已缴纳保证金7.3万美元。

  2019年2月11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九次政复审(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公司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分别税率证明,积极应诉。2020年11月9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华第九轮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博深作为分别税率企业,获得了零税率。

  2020年2月11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十次政复审(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公司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无出口涉案产品的证明。2021年8月1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华第十轮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博深被认定在该复审期间没有对美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仍维持上一轮复审的税率。

  2021年2月4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十一次政复审(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公司在此期间无对美涉案产品营销售卖,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分别税率证明,积极应诉。2021年1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华第十一轮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博深被认定在该复审期间没有对美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仍维持上一轮复审的税率。

  2021年12月9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十二次政复审(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公司在此期间无对美涉案产品营销售卖,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分别税率证明,积极应诉。

  自2009年11月美国海关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博深美国有限责任公司自反倾销税令公布之日起从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征收进口关税保证金,博深美国公司共缴纳关税保证金9,296,202.31美元,其中2009年度缴纳227,833.90美元,2010年度缴纳2,541,365.97美元,2011年度缴纳2,264,175.69美元,2012年度缴纳3,177,903.89美元,2013年度缴纳682,201.10美元,2014年度缴纳76,740.11美元,2015年度缴纳78,967.43美元,2016年度缴纳207,205.89美元,2017年度缴纳39,808.33美元,2018年度缴纳452.55美元;2018年度收到退还关税保证金及利息1,364,855.93美元。2019年1月收到退还关税保证金及利息1,501,344.48美元,2019年4月收到退还关税保证金及利息870,863.24美元,2019年3月、8月补交缴第四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35,764.44美元,2019年9月补缴第五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1,135,030.18美元。

  2021年6月1日收到退还的第九次行政复审期间的保证金及利息1,833.42美元;2022年3月15日补缴第六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252,697.48美元,2022年3月21日补缴第六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70,229.55美元,2022年4月补缴第六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10,768.19美元,2022年6月补缴第七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375,219.24美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8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且确认送达。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怀荣先生召集,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了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2023年半年度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修订后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巨潮资讯网()。

  修订后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修订后的《汶上海纬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常州市金牛研磨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博深普锐高(上海)工具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江苏启航研磨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巨潮资讯网()。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2023年8月22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8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1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永利先生召集,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将本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向汶上县海纬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6号)核准,由承销总干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3,119,213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5,484,896.13元,扣除发行费用10,519,395.85元(均为证券发行费)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4,965,500.28元。2021年1月13日,这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总干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已将扣减含税发行费人民币10,519,395.85元(发行费共计2,101.939585万元,2020年度预付1,050万元)后的资金净额人民币414,965,500.28元汇入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勤信验字【2021】第0004号《验资报告》。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来管理,并严格执行。

  为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民生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汶上海纬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制作,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5%的,银行均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2021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179.99万元置换先期已投入这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有资金,其中用于置换已支付的本次交易现金对价7,238.95万元,用于置换已支付的本次中介费用941.04万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总金额为8,179.99万元,均已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详细情况如下:

  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论证并接着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实施海纬机车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议案》,赞同公司接着使用募集资金建设“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并依照产品研发规划调整部分研发设备,调整项目建设期,调整后项目投资总额未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未变,由于已实施完毕的“支付中介机构费用”项目结余924.85万元,公司拟将项目结余资金中29.42万元调整至“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后的“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投资实施方式由使用募集资金3,900万元,剩余部分公司自筹,变更为全部使用募集资金3,929.42万元。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投入募集资金 565.83万元,项目累计投资进度完成14.40%。

  海纬机车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将“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结余资金中895.43万元永久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将项目结余资金中剩余29.42万元调整至“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将“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将该项目募集资金4,500万元全部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支付5,395.43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项目已实施完毕。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2023年9月8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现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8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 和下午13:00一15:00;

  (2)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能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3)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来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截止2023年9月4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1、提案1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高管、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另外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2、提案1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异地股东能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标准格式见附件1),不接受电线、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3、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能够最终靠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3)

  截至2023年9月4日,本单位(本人)持有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兹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9月8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

  委托人对任何上述提案(包括临时提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对该等议案投票表决:□是 / □否;

  1. 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282”,投票简称为“博深投票”。

  3.股东对总议案做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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